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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问题请教
 

一停工半年的工程,甲方依法委托招标代理,签署有《代理委托合同》并有法人委托书。发出中标通知后,甲方乙方正商讨签署承包合同,原已退场的施工队强行返场施工。甲方半推半就实际允许了这个情况。使得本次中标的单位至今(一个月了)没有签到承包合同和进场施工。

请问:这个情况怎么处理?各方都有什么责任?招标代理机构,应该怎么做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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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Post  by  瑞德豪斯 发表于 2011-11-5 9:19:00
  Re:问题请教
  世界ol电脑版下载(游客)不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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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Post  by  世界ol电脑版下载(游客)发表评论于2012-3-14 16:43:00
  Re:问题请教
  chenbeili怎么处理?承担什么责任?
答:甲方向中标人补偿一定费用,承担的是合同法下的缔约过失责任。
招标代理机构向甲方,如需要,也应承担代理合同项下及法定的违约赔偿,因为不具备“重新招标”条件。

为何停工?而且停工半年为何还未解除合同?这是导致目前状况的原因

招标代理应该怎么做,见上面唐老师的答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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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Post  by  chenbeili发表评论于2011-12-9 16:57:00
  Re:问题请教
  tangguangqing我的回答如下:
由于对你们的合同文件一无所知,本人只能依据《招标投标法》和配套性文件,以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(FIDIC)1999年编制的《施工合同条件》和我国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》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,如何处理这个问题,看法如下:
该问题的责任全是由于招标人(或称发包人)的原因引起的。
1、首先要由招标人处理好与原合同关系。既然原施工队已经停工半年,应及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原施工队发出进场施工(赶工)的通知。如果施工队仍未进场施工时,严重影响项目的总工期,已经给按期完工造成极大风险时,发包人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。一旦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,在14天之内,发包人接收所有的已建项目,原施工队离场,并对已实施的项目核对应给予支付款额,并核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(包括对剩余工程重新招标增加的费用),核减后,签订好终止合同协议!
2、对原施工队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后,才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剩余工程进行重新招标。也因此才不会出现那么多的矛盾!作为有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告知招标人先按上述原则处理后,再开始将剩余工程进行重新招标。
3、由于原已退场的施工队强行返场施工,而招标人并不想辞掉原施工队。也因此造成中标人无法签订合同和进场施工。也就意味着招标人终止了剩余工程的招标工作。依据七部委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七十二条之规定,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,并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;如果签订的合同后,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,即未提供新承包人(即中标人)进场条件而违约,造成终止合同的执行时,应赔偿新承包人所有损失,包括合同未执行所造成的利润损失。
本人拙见,仅供参考。
唐广庆于2011.11.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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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Post  by  tangguangqing发表评论于2011-11-18 10:00:00
  Re:问题请教
  瑞德豪斯无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吗难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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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Post  by  瑞德豪斯发表评论于2011-11-10 9:3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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